生活中,人們每天上下班,所以出行安全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而在上下班途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很多突發事件。
比如說,下班回家途中順道接一下孩子,或者順道去菜市場買個菜,但是不幸的是卻在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類似于這樣的情況還有很多很多,那么,像這種情況,可以算工傷嗎?我們一起來看看。
2011年4月,王某入職某公司工作,該公司未替王某繳納工傷保險。2013年7月12日17時30分,王某下班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想起家中沒菜了,便前往某某菜市場買菜。
不幸的是,一輛汽車飛馳而過,撞上了王某的電動自行車,就這樣,王某在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后經醫院救治,王某被診斷為左手骨基底部骨折。于是,王某回到家后。
便給公司打了電話,說:“老板,我剛下班途中去菜市場開采被車撞了,左手骨折,我沒有任何責任。”此時,老板卻說:“你下班就徑直回家,還去買菜。
買菜還被車撞了要我負責,那是不是菜不新鮮也要追究我的責任?”王某無奈,公司不認工傷,最終,王某只能將公司告上了法院。
后來,經過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王某不承擔涉案事故責任。同時,法院也判決:王某確實屬于工傷,公司應該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也有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綜上所述,下班途中順道買菜所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且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為其申請認定工傷,超過一個月的,本人可以提出認定工傷。